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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包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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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夫妻個性理念不和而離婚,而小孩監護權本來男方有意爭取,但男方耳跟子軟聽信前岳母好聽的話,說要讓女方長大擔起當媽媽的責任【因為女方只有20歲還很愛玩】,先把監護權''讓給女方'',然後男方傻傻在''契約'' 答應讓出監護權!!!(只有契約沒有上法院,也沒有律師)契約內容概要1.假如女方因為經濟不許可,需無條件讓出小孩監護權,歸還男方2男方不需支付任何金錢給女方3.只要正常時間隨時可以帶小孩出去4若監護權讓出為男方時,女方也可依1、2、3條作為依據再度要回監護權起初讓出監護權的時候,剛開始還有照著契約走,雖然說好不用付任何金錢,但男方都會固定買一些小孩的用品(奶粉,尿布,等等..)給保母(女方的奶奶但不同住),保母跟男方氣氛還不錯(但保母跟女方不是很好)可是過沒多久...狐狸尾巴跑出來哩..............前岳母開始酸男方,說你買這些...到不如給實質一點(錢)但男方並沒有直接給錢,還是持續買小孩的必需品,因為跟契約內容不一樣!!(其實要是給錢,就怕實質不是用在小孩身上)但現在男方最怕的事情來了,怕見不到小孩.............講 好男方可以正當時間帶小孩出門,但後來因為女方的一些理由(明明就是錢的關西),不是理由不讓男方帶出門,現在只能探視....而且連探視也越來越困難﹝ 以前只要去保母家就能看見小孩,但女方跟保母吵架....把小孩帶離,因為男方沒有女方電話,唯一管道要透過前岳母來聯繫女方,要是前岳母故意不接電話,就不能看 了!!﹞,很怕小孩忘記有我這個爸爸!!幾使現在男方很後悔....很想要回監護權,但對女方依然還是''溫柔的說''.........妳 經濟能力不許可時,還是任何原因,都可以隨時把小孩給我,不用不好意思,我願意當小孩的備胎,還有我們之間講好的約定還是一樣的,小孩只要給我,小孩任何 費用由我來負責,這是相對的,妳不用擔心,我一定會給小孩最好的教育,不會給小孩餓到,唯一我跟妳不同的一點,就是妳要來我家看小孩,還是妳要跟妳男友陪 小孩出去,只要是正當時段我都可以,我不會阻斷妳的母女親情。我想問的是......1.這張契約,在法律上有效益存在嗎? 2.契約內容概要1.2.3條都具有法律效益嗎? 3.若女方故意不讓男方見到小孩該怎麼辦? 4.監護權還可以要回來嗎?機率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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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