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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羽軒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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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妳好 :
我的帳戶於100年10月9號被列為警示帳戶,由於一直沒有筆錄
所以今年我直接寄信去警局局長追問,今年8月跑去嘉義做完筆錄,
今年9月份第一次去地檢署開庭,我講我帳戶遺失事情跟他們說了
今天開第二次庭 他們說我剛辦新帳戶隔天就有人會錢進來說我是否有賣帳戶
但是我跟他們說我帳戶是放在車廂內沒有拿出來後來拿到卡片也都放在車廂
後來我發現遺失 時間已經過去很久了!
現在他們一直認為我販賣帳戶 請問若是我希望能跟對方和解希望判緩刑
請問緩刑會有記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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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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