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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維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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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因為工作臨時外調,必須在11月到外調地方報到,但現在問題來了我是租"學生套房",契約打->本契約租貸期限自民國102年8月1日起至民國103年7月31日至,共"兩學期" ,押金5000元房東說,租金只能退"下學期"部分,至於102年11月~103年1 月這期間租金不能退,因為這是屬於上學期,一直強調此契約是"學期制" 不是採月制但他在特約事項:有寫到(租期未滿而提前退租之承租戶,"押金"恕不退還")因為我不是讀法律的! 但在字面上~我的解讀是!! 押金必須給房東(因為我租約內解約,這必須給!我同意)那這樣我102年11月~103年1月的租金(房東表明不願退還部分),是不是沒理由不退還給我!! 不知道我這樣說法是否對拜託律師可以幫我解惑 因為租金+押金我就要賠1萬5以上~~ 想說看能不能拿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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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