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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30-10 | 最近登入:102-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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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A從事的是未立案補習班,每月收入約4~5萬左右,因補習班未立案故不用報稅,個人所得清單上也沒有記載 去年起朋友A因怕以後有需要需向銀行借款,但無所得紀錄,故將其放在另一朋友B所開設的公司名下,朋友B幫他報勞健保、勞退、並以每月最低薪資呈報。 上月朋友A因有資金需求想向銀行貸款,跟朋友B說因為每月接報最低薪資,希望朋友B幫她開張薪資證明可以每月至少有5萬,朋友B一開始說好,請朋友A自行填寫再去公司蓋章即可(有留下Line紀錄),但最後不之為何B反悔了(也有Line紀錄),也不願意開出薪資證明,朋友A情急之下自行製作了薪資證明,並自行刻印朋友B公司章蓋印。 想請問一下各大律師,若是案件通過,但朋友A每月皆可按時繳款,這樣算是偽造文書嗎? 因為我在網路上查到的是,向銀行提出借貸申請,不管是否本人申請或委託代辦者申請,只要1.借貸者提出證件上非偽造證件2.契約簽名系為借貸者之親筆簽名即無法構成偽造文書罪1.銀行有撥款給借貸者,借貸者承認為事實,且借貸者有收至借貸金額2.借貸者有依繳款時間正常繳款,持續3次以上3.借貸者無逃亡即無法構成詐欺之罪 請問這樣是對的嗎? 另外查到我國刑法對於偽造文書罪,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若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無生損害之虞者,即不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所以這樣A背上偽造文書罪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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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