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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bol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25-07 | 最近登入:102-07-06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感謝您的回覆,補充問題如下請問 **2.因交接工作使用電腦時發現的往來信件而拷貝他的個人電腦(無密碼)及個人email(他有設定密碼)截圖是否構成妨礙秘密或其他犯罪,(但工作規則另有註明公司有權監看若側錄電腦與通訊設備軟體以保障公司權益,其條款如下,是否能解決此問題不致構成犯罪) ====問題在於貴公司的規定 似乎不及於員工電腦內之[檔案] >>>>我們的規定是寫於上班地點使用之設備,另外截圖是email的截圖,這樣行嗎 條文: 一、依據「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第四條規定,本公司有權於員工上班地點使用必要之系統、技術或設備,針對員工之資訊通訊行為加以監控、側錄。 二、本公司針對其所屬員工之資訊通訊行為定義及控管範圍如下:      1.IM通訊軟體(MSN,ICQ,Skype,Yahoo Messenger,QQ)。  2.電子郵件收發(包含Web Mail)、手機通聯記錄。      3.各類形式資訊瀏覽(WWW,Video,BBS)。 ***5.甲方於受雇期間之作品之所有權為公司所有,此點有紀載在[受僱人保密及競業禁止條款合約書]請問他私下接案之產物(若他友利用上班時間處理)是否公司也有權聲明其著作權屬於公司所有 =====要看貴公司著作權約定條款怎麼定  文章中似乎沒有提到完整條文 >>>>>條文內容:受雇人保密競業禁止合約書 本合約書中所稱之營業秘密,係指甲方於受僱於乙方期間對於因職務所創造、衍生、收集、翻閱、接觸、或以任何方式所知悉之有關各種乙方之營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概念、技術、程式、材料、規格、人事、薪資、財務、行銷計畫、客戶資料、經營策略、投資發展計畫、行事曆、營業額、利潤等)。 不論是甲乙雙方或乙方任一職員所開發或撰寫的任何形式之創作或文書資料,乙方擁有相關作品的所有權及著作權,凡經乙方公佈應保密或未公佈但一般常識可判斷為應盡保密之責者,甲方未經乙方代表人書面授權,均不得洩露予第三者,或非供職務目的加以使用、重製、隱藏、販賣、出租。 本條規定於甲方與乙方僱傭關係終止或解除後三年仍然有效。 >>>>請問這樣行嗎?? 另外 對方除了任職期間違反競業禁止以外,是否構成刑事背信的情況(對方若是公司股東之一) 此案我是單純以民事賠償提出,,還是以刑事背信附帶民事賠償提出? 最後:我在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程序諮詢時諮詢人員說我提出的訴狀要一式三份,包含全部證據,一份給法院,一份給對方,一份自己留, 我為什麼要把我所收集的證據都給被告呢,這樣不就等於給被告時間準備脫罪嗎? 我能只寄給他訴狀不包含我所準備的證據嗎?還是並不是強制需要寄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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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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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8-02
今天收到警察局寄來的傷害通知 6/15跟4.5個朋友在餐廳聚餐,發生某些令人生氣的事情且當下有喝酒,聚餐成員之一某甲地的女友突然來歇斯底里的鬧場,大家跟某甲還有他女友吵了起來,中間過程很複雜,總之就是後來我動手推了某甲的女友,今天(7/25)收到傷害到案說明的通知書才知道我被告了,且要求我跟當時在場的我的女友到案說明,6/16時某甲女友就去醫院驗傷還有警局備案(可是對方根本沒受傷阿) 請問: 1.通知單上只有要求我女友到案說明,若請其他當時在場的人到案會對我比較有利嗎?到案說明我該做什麼樣的準備 2.某甲女友是個性極端且容易歇斯底里的人,應該不會和解,請問那會如何發展,我會需要負什麼樣的責任(刑責/罰金/或其他情況) 3.當時很混亂大家都在拉扯,我確實動手推了某甲女友,但是當下大家都到他並沒有受傷,若他是刻意把狀況講得很嚴重去驗傷及備案,這兩件事他都做了,因此我才會被告而收到通知書,難不成沒受傷或刻意把狀況弄得很嚴重也可以告我傷害? 8/5就要去警局說明了,當下其實有理說不清,畢竟我就是動手堆人了,所以很急著想知道怎麼處理,感謝律師的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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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