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駱駱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3-11 | 最近登入:102-13-11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前一陣子提起買賣契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訴訟(簡易訴訟),請求15萬,經第一次開庭,被告於庭外要求以10萬和解,被告已給我5萬,於和解書中載明和解條件: A.剩五萬會於102.10.10交付且希望我撤回起訴, B.就此買賣契約所生之糾紛,雙方皆須放棄法律訴追 一方如未遵守,須賠償他方10萬元。   我於被告給我5萬後即撤回該民事起訴,惟被告卻未於102.10.10給我剩下的5 萬元,迄今仍未清償。想請問大律師下列問題: 該和解書是否有效? 無論該和解契約是否有效力,我是否可以聲請支付命令,要求被告償還5萬與10萬賠償費用?法院是否會准許? 被告以和解契約之名約定10萬實際僅支付5萬使我撤回該買賣契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訴,是否構成刑事詐欺?
瀏覽:2115
日期:10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