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蟾蜍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3-11 | 最近登入:102-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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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律師: 2013年6月間我因在露天拍賣出售一支仿冒LV的二手皮包(售價$3000)被刑警查扣後被以犯商標法97條及刑訴法376條告上法院,8月5日偵查終結,依刑訴法57條以不起訴處分。近日又收到了歐亞法律事務所文件,內容是要求道歉及和解賠償金(目前看到的是50000元) 請教如下:    既然刑事判決是不起訴.可因此要求較低的賠償金嗎?  看到板上的類似案件,他們的結果是否有爭取到較低的金額?如有., 他們是依據什麼爭取到的?(失業…)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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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