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鬍鬚廖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1-11 | 最近登入:10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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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律師您們好:我淡水台北灣住家的1F住戶門口放了一大堆的鞋子.非常不美觀,所以我打給社區物管人員請求處理,但是事隔多日未見改善,所以我就在電梯內的公告單上寫:"1F住戶門口亂放鞋子,沒公德心,沒水準",有血2次以上,因為社區有10棟大樓都有1F,也沒指名道姓說是哪一戶,結果那一樓住戶,去吊電梯監視器找到我,就直接對我提告"妨礙名譽訴訟",其中~有別住戶照了亂擺鞋子的照片,並寫"想買房子的人看了就會怕,想賣房子的看了就會哭,本社區的大害蟲"貼在公告欄上==這不是我做的,這1F住戶卻說是我,所以對我提告,昨晚我被警察局約談了,說對方已經對我提告,約一個月會收到法院公文,警察叫我私下去和解讓對方撤告,我真的火冒三丈,根據大廈管理條例門口是不能擺任何雜物,我確實有寫沒公德心沒水準,但是沒貼照片寫大害蟲,他這樣告我能成立嗎?我可以改告他誣告罪嗎?最糟糕的是這1F告我的人竟然還是11月剛當選第四屆管委會的委員.這樣的人怎麼這麼沒水準阿,我只是小百姓,我有理走遍天下不怕他.我越想越氣想要也對1F告到底~~~~我該如何做呢?請指點方向好嗎?感謝律師們,謝謝        鬍鬚廖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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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