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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1-11 | 最近登入:102-23-11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依照法律規定中的
第八百零五條及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條文
總統令
第八百零五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
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
,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
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
報酬。請問這個報酬金部分,是強制性要給對方的嗎? 或是可以依照失主意願決定是否止付這報酬金給拾遺人呢?而且這筆報酬金部分否是在拾遺失物時要轉交至
警察局等待失主領取時這筆報酬金才算成立呢?但是對方沒有報警時或遺失物便是直接向原失主索取錢財部分!而且我友人是否無法告她侵占遺失呢? 因為對方是在第六天時聯繫失主並開口索取錢財,便未超過法條規定的侵占遺失物之7天期限呢!
依您所述內容,對方藉故索錢、拒不返還拾獲物品之行為恐已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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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23
您好
我想請問,四日前我有人在台中騎機車時掉落了手機,被一位台中男子拾獲
卻是在前天才通知我有人他拾獲了手機,但對方卻買了充電器部分,遺失前手機快沒電,
但他卻告知我友人包含買充電器錢要拿回手機必須付給他1500部分,但被我友人殺價為1000,因為我友人事先想引對方能出面便口頭答應了對方,想請問若是這樣情況,對方直接要求遺失物1
成的代價做為歸還遺失物的方式這樣對嗎? 拾獲遺失物的獎金是否強制信要給呢?我知道我該付的
是對方為了聯絡我朋友和保存遺失物之開銷才是,且對方在遺失之後也沒有報警交至警方處裡,
就單一開口向我友人要錢當作是歸還的代價,請問這樣對嗎? 他沒有構成刻意侵占之罪名嗎?我可否要求僅支付充電器部分,並把手機給拿回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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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21
您好
我想請問,四日前我有人在台中騎機車時掉落了手機,被一位台中男子拾獲
卻是在前天才通知我有人他拾獲了手機,但對方卻買了充電器部分,遺失前手機快沒電,
但他卻告知我友人包含買充電器錢要拿回手機必須付給他1500部分,但被我友人殺價為1000,因為我友人事先想引對方能出面便口頭答應了對方,想請問若是這樣情況,對方直接要求遺失物1
成的代價做為歸還遺失物的方式這樣對嗎? 拾獲遺失物的獎金是否強制信要給呢?我知道我該付的
是對方為了聯絡我朋友和保存遺失物之開銷才是,且對方在遺失之後也沒有報警交至警方處裡,
就單一開口向我友人要錢當作是歸還的代價,請問這樣對嗎? 他沒有構成刻意侵占之罪名嗎?我可否要求僅支付充電器部分,並把手機給拿回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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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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