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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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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102-23-11 | 最近登入:103-09-10
搜尋結果:共 1 頁,7 篇文章
情況描述: 本身為經營女性Spa小型企業,運作正常,且正面發展中。 而企業發展行銷管道之一,使用FB粉絲團。 昨日1/25,因企業粉絲團系統整理時,無意間得知一名毫無關係之個人(男性。本公司顧客群,完全以女性為主),張貼一張照片,其照面內容為一篇文章,文章影射本公司『缺乏知識』、『迷信不只是無知』(...完全不懂意圖為何?),並且使用標簽,標記本公司。 而此文章刊登於2013/11/14。 此日至今,本單位也大量行銷曝光近20多萬次(這些全是得實質金錢花費得來的)。昨日得知此事,實在無法接受。若是本企業之客戶,若為我們服務不周,引發客訴紛爭,恐怕此刻不會來此發表文章,並且我們自身應該檢討。但,此人竟然只是因為經過本公司樓下(因為觀看他個人FB時,竟然僅僅出遊狀態,頻頻打卡),使用FB進行無明確目的的商業打擊。故我方不打算輕易饒恕。本公司重視網路評價,如履薄冰,竟被無緣無故,無冤無仇的攻擊。無法接受。 因此前來此網站,尋求協助。 法律需求: 1.想了解,如何與律師接觸洽談此事。(想了解,律師是否有意願?其費用與流程想法)2.想要求此人賠償本公司之11/14~至今的商業比例損失,實質金錢! 3.還有什麼細節,會引想這些期待結果? 其他: 本公司位於臺北,懇請位於北市之律師事務所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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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24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所涉及者為妨害名譽之民刑事責 ... (恕刪)  謝謝 謝律師的回覆。稍後會整理一下內容,寄送給您參考。那我有使用畫面截圖與錄影機錄下我這的瀏覽過程。 等一下先寄送給您看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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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24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好,再請您寄到MAIL,謝謝 已寄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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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24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把與客戶間簽訂的   >>>感謝黃律師的指導,很抱歉這麼晚才回復這內容,不好意思。 >>>我會思考消化,想辦法應用。實在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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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28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您在高雄?您所詢問的內容,建議您必須在預約時就應該把相關不來需要事前幾小時前跟中心 >>>感謝蔡律師的指導,很不好意思這麼晚回覆您。 >>>我會想辦想應用。實在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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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2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們除預約之外,最好能夠另酌收訂 ... (恕刪) >>>感謝 謝律師的指導,很抱歉晚了多時,才回復這內容,不好意思。 >>>我會思考消化,想辦法應用。實在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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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28
您好,我們是女性纖體單位。 情況說明近期我們平均遭遇到客人預約較大成本的纖體課程,但卻未前來(平均一週三位...),當然,也無法聯絡到客人。這使我們非常困擾,會造成實質金錢收不進來,人員也空等,更來不及安插其他客戶,是多種復合式的損失。且平均單價,約略為1000,但一次預約就是3、4個單位(約略3000~4000的費用)。 那因為我們使用Line預約,因此能夠取得的資料如下: 客戶完整姓名、聯絡電話、預約細節、時間,還我們的對話記錄,甚至客戶說OK的內容。 因此,請問: 1.我們是否需要變更『預約』的行政概念? (可否提示,我們應該如何修正這名目,讓客戶更必須要履約) 2.請問我們有什麼必要的法律行動呢? (我們很清楚,最好要與客戶過不去,但是,我們還是有員工要養呀,人無故不來,員工也會反過來質疑我們,這也是可能會照成人事流動的潛在因素。沒事做,沒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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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