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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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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為合鈥關系。合鈥關系成立之時,四方確認同意用D方公司之名處理打點。 1、1年前A.B.C.D委由D方公司採購國外物品,但A.B.C只付國外物品貨款未付報關費用。2、國外物品在購買前由A.B.C.D 四方確認。購買後不足之款項由D方合鈥款項扣除。3、公司成立前所需之辦公用品,由四方採購,由D方合鈥款項扣除。 4、國外物品在台安裝費用,及後續赴國外購買維修零件費用,由D方合鈥款項扣除。5、D方支出金額已經超出合鈥款項。在超出合鈥款項之時已告知A.B.C。四方確認由D方公司先行代墊(包含房租生產原料)6、現在合鈥關系解除。A.B.C.三方說國外物品是他方出錢買的。(國外物品,進出口單.報關單全由D方公司之名辦理。辦公用品,房租及生產原料之帳款全由D方公司之支票支付。全經四方確認)7、合鈥關系解除。D方要求A.B.C.三方拿出進出款項帳本,A.B.C.三方拒絕出示帳本。其中還有D方銀行轉帳給A.B.C.三方)8、現在A.B.C.三方要將國外物品強行搬走。請問A.B.C.三方強行搬走公有物品。D方可以告 A.B.C.三方嗎?該如何辦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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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