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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喜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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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目前還在大學就讀,在10/27日晚上應平時打工地方的同事邀請到台中一家汽車旅館參加慶生派對。派對中間有同事拿出K他命食用,我也因為第一次見到毒品,好奇之下食用了。在10/28日凌晨1點我們一行13人被警方查獲,在台中市警局有驗尿及做筆錄。
想請問律師這樣的刑責大概是如何?因為網路上眾說紛紜,我不知道說法來源是否正確。
及再請問律師我該如何變更通訊地址到我現在的租屋處?在筆錄時我有向員警詢問,員警先生有幫我在筆錄上添加現居地,但他說會寄哪邊由法院決定他也不清楚。我是第一次吸食K他命,現在回想也後悔萬分,更不想被鄉下的家人知道我在外頭的胡鬧行徑後為我擔心受怕。
上述問題有點多,煩請律師為我解惑,感謝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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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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