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James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2-12 | 最近登入:103-02-03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您好,有一法律問題詢問如下:因為租客違反租約及欠繳交水電費用,本人已於去年12月提出民事告訴,請求租客支付違約金及水電費用,經法院調解未成而進入實質訴訟程序,因先前雙方於租約中約定雙方同意就本件有關事項之認定,概依本中文租賃契約書為準,如有糾紛,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本人已收到新北地方法院開庭通知,進行辯論,請問本人可否於辯論開庭前提出聲請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28條規定,請求移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本案,謝謝。
瀏覽:668
日期:103-01-09
第 1/1 頁
- 1
共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