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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se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2-12 | 最近登入:10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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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今年4月底找了設計公司來裝潢,合約上註明工程應於8月底前完成,延遲罰款為千分之五. 結果在11月中才完成驗收的動作,依約應該罰35%左右. 我們請設計公司提出依照合約應該扣多少金額,但是設計公司都沒回應. 後來收到通知進行調解,調解時設計公司也一直沒有提出她們認為應該要被罰多少錢,只有拿出一開始簽約跟最後合約完成時的施工項目差異來說我方有變更設計,她們不願意被罰款. 但是合約中有寫明,變更設計時應由雙方自面同意,並且告知工期延誤時間,設計師方面完全沒有執行這方面的動作. 重點是我方根本沒有提出變更設計. 工程會延誤的情形是裝潢公司工程管理上的問題,現場監工自己有私下接案子,對於本工程都交由下包自行來施作.現場施作有問題都由我方提出,她們再進行修改,有時包商來一天,休息兩天這樣. 也由於調解沒有共識,所以設計公司也直接說那就準備上法院,如果要上法院的話,我方也想找律師來進行討論及出庭,想請問一下,現在我方應該做哪些準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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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