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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大喵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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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車輕機車(我方)由吉X東路北往南方向左轉,乙車普通重機車(對方)沿吉X東路南往北方向駛,於上述時地兩車發生碰撞,致兩車騎士受傷送醫。   目前因對方之筆錄尚未前往警方,因此雖然申請初步判定表,但要等對方筆錄完成,方可送交我方,才能送達調解委員。   因此,想請教此案件是否可能構成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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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2-14
於今年11月29日16點33分,我家小妹即甲車在某道路北往南方向左轉(雙黃線迴轉(違規)),而對方即乙車南往北方向行駛,於上述時地兩車發生碰撞,致兩車騎士受傷送醫。   當下第一時間,有立即請警察、救護車以及學校的教官進行處理。   當天於附近醫院的急診室進行診療,該院表示對方有輕微的腦震盪、下巴同時有逢一針、擦傷等問題;而我家小妹則是後背以及臀部有撞傷的現象,原該醫院急診室要求對方觀察至23點上下,但於20點上下便強行出院。   而在11月29日至12月5日期間,我方也有請小妹詢問對方傷勢,當事人階說:「並無大礙,只有當日車禍那段記憶不存在。」   但於12月5日晚間,對方突然發通電話通知我方,告知顴骨骨折,必須開刀住院。   同時對方家長也要求我方負擔全額的賠償金額(具體數字未談)。   因此於12月7日已前往該區之交通隊申請路線圖、相片、以及初步判定表,但該表警方表示要於17日方可取得。   12月13日警方通知我方說要拿初步判定表,必須為18日才能申請到,因為11/29日對方聲稱自己失去當時的記憶無法做筆錄,至12月18日才能做筆錄,我想請問各位律師這樣的筆錄是否有法律效益呢? 在一問,請問律師我該如何準備接下來的調解委員會的處理,以及如何跟對方進行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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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