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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小孩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6-12 | 最近登入:102-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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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滿20歲 女方19歲差一個月20
兩個是大學同校情侶
兩個人在交往過程中有發生性關係
之後以外的女方懷孕
兩個討論要做流產
雙方家長也覺得年紀太輕雙方都還在唸書要處理掉
之後去婦產科男方先出了一萬塊 (手術費用8000)
在婦產科女方母親要求男方要付一筆補品的錢 男方也同意
但在之後的討論女方母親要求六萬塊新台幣
男方認為不合理 補品加上後續的看醫生錢不用這麼多
男方跟女方母親溝通只願意負擔三萬塊
女方家長說:依據民法195條,我們的要求並不多,否則法院見。
但男方看了民法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男方覺得兩個人為情侶關係,發生性關係也是兩方同意的事情,不算不法侵害。
這件事吃虧的是女方,男方願意出三萬塊補品+後續的醫療費用,但男方認為沒有不法侵害女方,不需要付其它的錢。
請問:
男方需要付其它的錢嗎。還是只要付補品+醫療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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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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