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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U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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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在12月27日晚間發生車禍,有叫警察來也做了筆錄,筆錄內容有問到我是否有受傷,我回答沒有,但是我28日發現我肩膀與手肘出力會痛。 問1:這時如果我去驗傷,事後的要求對方賠償是否具有效用?   2.車禍發生狀況如下,我騎著普重機車從後方去插撞到對方自小貨車右側車尾,原因是因為前方自小貨車擋住我觀看紅綠燈的視線,當時我時數大約40Km/Hr,與前方自小貨車相距1至2m,前方自小貨車突然急煞,我反應不及撞上,事後自小貨車的司機(他)與我的對話: 我:我的車殼被你撞壞,你要怎麼賠償我? 他:唉,前方是紅燈,我停車,是你撞我,你要我賠償你?(補:警察畫的路況圖是他煞車的位置前輪已經超出停止線大約1公尺的距離,而且在停止線後方有設置機車等候區) 事後回警局作筆錄,經過他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有錄下在發生車禍前幾秒鐘有些許聽到他在講電話使用手機的聲音 問1:他紅燈煞車位置違反交通規則,我並未超速和違規,這樣我需要付些甚麼責任? 問2:他行車時使用手機是否有更確切的證據可以證明,像是向電信局申請資料,如果可以該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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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