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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d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31-12 | 最近登入:105-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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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目前任職的公司尚在試用期間,
打算在近日提出離職,
但是在先前報到時,簽訂了工作合約,
合約中載明
1、離職需1個月前提出
2、若服務未滿一年,需賠償1個月薪資
想請問試用期間離職,仍必須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嗎?
另外,公司的教育訓練部份是在開始上班的前一週,5天時間,每天進行約8個小時,由公司主管上課的課程,上課期間支付每小時100的車馬費
這個部份若要我返回,我是沒有問題的
謝謝
瀏覽:676
日期:105-05-12
你好,
目前任職的公司有簽立所謂的委任契約,
契約中載明如提前離職,須賠償公司三個月薪資作為公司業務訓練及銜接新人費用。
本人當初簽立此項合約時,是因為升職,換言之當初若是不簽立此合約,即無法順利的獲得職務上的升遷,於是簽立。
目前離職的原因當中其實也包含了公司部分制度的不合理,例如要求加班後給予補休,可是一旦要安排休假卻是困難重重。
於是想在此詢問,若是已經提前一個月告知離職,且不希望全額賠償違約金部分,是否只有走民事裁定一途?
謝謝。
瀏覽:1060
日期:10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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