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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Ch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7-01 | 最近登入:10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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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父親與兒子在爭執土地所有權的官司 前因後果不贅述 官司起於102年3月 102年4月2日 >>兒子簽寫聲明書說明將土地歸還予父親 (僅親筆簽名,蓋手印,無見證人等) 102年5月19日 >> 兒子將土地以和解移轉過至第三者名下(於土地騰本中提及:原因發生日期為102年5月19日,登記為102年7月18日) 102年5月20日 >> 地方法院判決土地歸父親所有 兒子再上訴 102年6月 >> 高等法院判土地歸父親所有 102年7月 >>土地以和解轉移登記至第三者名下 102年11月 >> 第三者以該土地向銀行貸款2100萬 想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1.土地產權有問題時,如何能進行過戶轉移甚至登記? 2.高等法院已判決土地為父親的,但依上述說明,在土地到底歸誰的? 父親能登記回自己名下嗎? 3.第三者向銀行貸款的金額,由誰償還呢? 其實結論是...父親想把土地登記回自己的名字,該如何做?   以上,還請各位大大能幫幫我,解決這位父親的煩惱....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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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