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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輝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9-01 | 最近登入:10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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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桃園騎機車回家的路上,因為小弟我趕著回家, 騎在民族路上往桃新醫院方向,車禍發生在中華路與民族路十字路口。我當下心急搶黃燈,前方車輛要左轉稍微擋住視線,所以我稍微往右移打算過紅綠燈,但對向 車輛打了左轉方向燈,為了閃避對向車輛的左轉(左轉不知道有沒有違規), 我急煞導致雷殘。身體有擦傷(當下沒就醫),機車在滑出去的同時有擦撞到轎車後方及左側車門,我們當下沒報警,我們彼此打算私下和解,對方打了電話詢問修 車費大約1萬多,對方好心看我是學生,而我也同意,所以我們協商調解金額為5000(已約時間 但還沒付)。車禍後有撕下隨便的紙,寫上我的姓民跟電話還有"我願意支付修車費5000"這樣的字條留給對方,然後我手機只有對方電話(無紙本資料),當 下只有他們車上的一家三口跟我,總共四個人,這樣有具任何法律意義嗎? 摔車當下有受傷卻沒驗傷,是否沒辦法要求賠償? 因為怕如果對方是有心人士,之後有糾紛沒有站腳,請問現在我該怎麼做? 若我付5000後,對方由保險公司向我提出修車費該怎麼辦,我還要另外付? 還是我5000先不要付,我們先一起去警局備案,再當公正第三人的面調解比較好? 備案我們需要支付金額嗎(事發當下沒報警)? 備案是要在約其他時間到調節委員會 還是在警局當下有共識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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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