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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夜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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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各位,我母親借給她一個朋友錢,而對方開了5張支票共四百多萬的支票,其中第一張於102年3月1日就該兌現,可當時這個朋友跟母親說她沒錢,於是母親就沒有將這票放進銀行,轉而收取這位朋友的利息,這過程都沒有任何白字黑字的協議書之類的東西只有5張支票。問題來了,後來在利息的支付上,對方也沒有按期支付利息,甚至不接電話,不回應簡訊,我母親很生氣,想追討這四百多萬,後來總算聯絡到這位朋友,但考量到對方無力馬上償還這筆金錢,而開出條件給對方,要求對方分期償還,請問是否需要立協議書?而協議書內容須注意甚麼?可以自己立?還是需要找律師或是代書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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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