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阿猴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4-01 | 最近登入:103-14-01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律師您好:事情經過是這樣子的,在去年八月中我在我機車前方的置物廂發現一本證件皮包,當時並沒有處理就把它擱置在我的椅墊下的後車廂, 直到上禮拜五1月10號晚上11點多騎車下班半路遇到警察攔下臨檢,那時因為之前酒駕駕照被吊銷,所以被開了一張無照駕駛,隨後警察要求檢查我的後車廂,發現到這本證件皮包,就隨即把我帶回警局。 回 到警局警方也連絡失主來警局做筆錄,失主作筆錄時表示這本證件包當時是放在他的機車後車廂被偷走的,於是警方就以涉嫌竊盜罪的罪名把我帶到分局拘留等待轉 交地檢署。隔天開庭時,檢察官問訊時我一直強調說那本證件皮包是在我的機車前方置物廂發現的,但檢察官似乎一點都不相信,認為我在強辯,還反回我一句 :有這麼好的事?有人無緣無故會把"禮物"丟到你的機車車廂內送給你喔?一點都不相信我講的話.... 後來檢察官問我有沒有經過當天失竊的地點 ,我回答說沒有。 偵訊完畢,最後就以四萬元交保... 東西明明在我的車廂發現到的,為什麼我要被判竊盜罪?下次開庭時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講了,檢察官似乎就是不相信我講的話.. 懇請律師指點一下,非常感謝...
瀏覽:4613
日期:103-01-14
非常感謝各位律師的解答與建議: 如果我一直沒有辦法證明皮夾證件是撿來的,是否會因為失主作筆錄是報竊盜,法官就會判我竊盜罪呢? 可是被判竊盜罪不是也要有相關證據嗎?
瀏覽:4613
日期:103-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