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淓媽咪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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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每月應於10前繳納租金,但房客幾乎每個月都延遲繳。而上個月(102.12)至今都未繳納(原說這個月(103.1)要繳,也未繳,而這個月房租(103.1月份)應於10日前繳納,至今也未繳(有一直催,但都不理會),這樣是否夠成已達二個月以上呢?(但她有押金15000元,每月租金也是15000元),這樣算兩個月嗎?我是否能寄存証信函,請求終止契約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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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15
那請問律師,我是否能寄存証信函要求支付上個月(102.12)房租呢?感謝
另,租金和押金是否需扣抵才算兩個月呢?(也就是他需積欠三個月,我才能寄終止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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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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