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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2013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1-01 | 最近登入:103-24-01
搜尋結果:共 1 頁,7 篇文章
如果今天某個人故意要找她不喜歡的人麻煩 或是恐怖追求者之類的
然後故意因為一個平淡無奇的話 完全沒有任何侮辱
就是想要浪費他時間之類的或是與他見面
這樣那個人提告 警察或地檢署一定會受理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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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24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告訴人提告後,偵查機關即須受理並依法偵辦,至於最終是否構成犯罪,則是受理後另一階段之問題,換言 ... (恕刪)
感謝回應!
但是我的重點不是指有沒有罪
我的意思是很明確的沒有侮辱
還是提告 這樣被告不是就要去寫筆錄?
這樣不是可以很輕鬆造成別人困擾?
恐怖追求者之類的!
瀏覽:655
日期:103-01-24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公然污辱就是公然狀態下以抽象謾罵言語去侵害人家名譽 行為人應該只要知道對象是誰 至於 ... (恕刪)
謝謝張律師!
像類似的案件 如果請律師的話
如果起訴 被害人可以不用出庭嗎?
還有 勝訴的話 律師費用應該如何分擔?
我不想要任何賠償 只是要給加害人一個合理的教訓!
感謝!
瀏覽:775
日期:10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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