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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6-01 | 最近登入:103-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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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想問的是,去年大概8月快9月認識一名女孩子當初不知道是未滿18歲, 因為看型身材以及樣子像是成年人,所以認識了一段時間之後就發生性關係,而後在這兩個多月內由於她多次跟別的男人來往並發生關係及與我提分手,而我當下氣不過就使用手機的Line傳一些訊息恐嚇她,說不跟對方分手而跟我在一起的話那男的會被我老大找然後出事情,但之後我們也沒在一起,只不過她跟那男的分手了,事後我以為沒事情,結果在12月初的時候警察派人到家裡直接把我扣押搜房子以及上手扣進警察局,而做筆錄的時候對方有拍下照片使用Line我恐嚇她的那段語言,然後也說有發生過性關係,女方滿16未滿18,但是我說雙方是自願下,雙方家長都知道,但是我的Line早就沒有那段訊息了,因為刪除了,而所以做筆錄我不承認,但是我還是被扣押上了士林地方法院,回答的依據一樣是我沒有恐嚇過她,但是我有承認是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但結果還是保釋出來花了五萬元。   檢察官在最後的時候叫我跟對方私下和解,不然會很麻煩,我拿到的單子是刑事訴訟。 而出來之後找對方談,報警的不是對方家長而是女的學校導師,而目前對方家長沒有提告,但目前和解金還談不了,我要顧家跟媽媽,所以目前只有我賺錢壓力也很大,對方開口說6~8~10萬行情價,而我自己能力只能拿出2萬元,請問要怎麼辦?對方說的那句話行情價是否可以判為對方家長是有策劃過的計畫?   另外只有Line的證據是足夠可以提告嗎? 他們沒有任何證據只有拍下那個Line的對話圖片。 我本身目前25歲, 而我現在也是碰到了滿16未滿18發生性關係以及恐嚇這兩件事情, 滿16未滿18是民事訴訟嗎?無法撤銷?那我會怎麼樣嗎?我沒有前科。   麻煩律師先生請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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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