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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shall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6-02 | 最近登入:103-27-02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我的父親在民國37年被外公招婿  與母親結婚 外公與父親簽訂招婿合約字(法律要件都齊備) 所生子女對半均分 載明原有的田宅房地不動產都歸姓氏傳外公之姓氏的子孫  以後購置的不動產才歸兩姓均分 請問這個合約具有法律效力嗎 感謝律師指點迷津。想再請教  那對於外公的其他子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亦即其他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繼承外公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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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25
外祖父48年過世,土地遺產一直沒辦理繼承,土地後遭政府徵收,母親是日據時代被外祖父收養為養女招贅在家奉養外祖父,並傳外祖父姓氏傳宗接代,後來外祖父的長女(出嫁)回來爭產,並經法院判決確定,養子女為親生子女繼承分1/2 因此,母親心灰意懶仍舊未辦理繼承,現在外祖父的另一個女兒(日據時代被收養為媳婦仔,原先法院認為他沒有繼承權)的小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長女應繼分2/5,二女2/5,我母親(以立嗣為目的的養女)1/5,請問:1.其主張是否有理?   2.其應繼分應該依照原確定之判決?還是依照內政部頒的「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每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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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