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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展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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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31 條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 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 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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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24
一、車禍發生日期:       102年8月10日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皆有受傷且皆有驗傷。       對方(媽媽與小孩): 媽媽右眼有縫合、右小腿撕裂傷;小孩下巴受撞擊導致乳牙歪              我方(我): 身體多處挫傷 (右手掌、左手臂、左右小腿...等等)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且做筆錄,現場有破壞 (單行道且後方有許多來車)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方有保強制險與任意險,對方沒有保險,對方有與我方保險公司聯絡五、事實經過:              當日,我在事發地點對面路口等待紅綠燈,綠燈後直行進入單行道,且並無超速,對方媽媽左手上抱著小孩(遮住了左方視線),未經行人穿越道走至對面,我因閃避不及撞到對方,剛好發生車禍的地點無監視器。       示意圖:http://ppt.cc/dtuj六、問題:        因為剛過六個月,調解不成,對方提告了,初步研判表對方肇事原因是「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我方的肇事原因是 「未注意車前狀態」,請問若以這樣的肇事原因上法庭,雙方肇責大概是幾比幾呢?此外,我的問題是對方是突如其來的衝出來,我上網查過「未注意車前狀態」是指「已然車前」,而我這個例子屬於「突然車前」,因為已經要召開偵查庭,所以只能請示檢察官申請鑑定,因為這部份是我個人認為的,需要在庭上和檢察官說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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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