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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莊小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5-02 | 最近登入:104-14-12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律師您好:              日前就讀國三的孩子在校與同學有糾紛,細節大致是對方"認為"我的孩子碰撞他,要求道歉,但我的孩子自認無理虧,當下?有表示,事後該名同學對我的孩子揪住衣領,出言:"學校很小,給我小心點",及到班級外面叫囂...,過程中?有人動手,學校輔導室及相關處室有介入處理,但事後我的孩子表示曾聽聞,該生"有混黑道"害怕其在校外會教唆第三者以外人士對其不利,心生恐懼,現在我想向警局備案此事,但因恐嚇屬刑法非告訴乃論罪,因顧慮不想事態擴大,權宜之計是要求對方同學立下切結書,請問,切結書內容應如何陳述才能保障我方的權益及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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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14
1.雇主投保薪資以多報少,103.1/28寄出存證信函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於103.1/29起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但任職期間,屬被動受雇主授意承辦勞健保業務,早已知其低報事實,但任職期間多次要求雇主改正,直至103.1/29前雇主仍未將投保薪資歸正,如果本人主張雇主違法行為仍持續進行中,是否無上述法條30日除斥期之限制,可順利請求資遣費? 2.已向勞保局提出檢舉,查證以多報少屬實,是否公務機關(勞保局或勞工局)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對雇主提出告訴(如詐欺)? 3.若上述第2點成立,本人是否變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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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