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額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9-03 | 最近登入:103-26-03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請問律師~我們家去年已經與買方交易完成簽有契約書,在契約中有清楚載明過戶完成後承買人同意出賣人居住到今年2月底,若無法搬遷可再延期2個月,但這個2月之水電費及稅金由我們繳納,目前已是3月了,因為我們買賣都是透過一個中間人(非仲介公司的),他前2天找家父拿了一張紙,上面寫著延期的這2個月除了水電費稅金外還要多付一條租金3萬元給他,平均1天要500元,當時家人都不在身邊也不知道這事,而這中間人是一個遠房的親戚,他就誆騙家父要在這租金的紙上簽名,家父年紀也很大了,當場也沒問過我們就胡里胡塗的簽名,回到家後我們才知道,可是當初契約書上根本沒有租金這一條ㄚ???!!!請問專業的律師我們要如何處理這問題呢?是否應以原契約書才有效力呢------目前租金尚未給他!另外我們買賣房屋還有一條尾款待搬遷後會再交付給我們,屆時若這個中間人會再巧立名目or以少報多來扣我們的尾款,我們要如何防止呢??? 感謝您的回應~
瀏覽:450
日期:103-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