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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NG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0-03 | 最近登入:10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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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案件設計初期材料圖面請廠商提供,但設計時因疏忽未查證,直接把廠商提供資料放在圖面,其中一條CNS範中規定抗壓僅需大於200以上,但廠商提供圖面寫的卻是抗壓大於204以上,請問這樣是否有違反採購法相關規定? 當初在設計階段時因擔心某樣材料設備有疑慮擔心違法採購法26條規定,所以皆在圖面上備註(或同等品)字樣!中間也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初審、複審)圖說也順利審查通過,但開標後卻被廠商檢舉涉嫌綁標?但在市面上搜尋本樣設備材料,瞭解本樣材料有超過三間以上工廠能製造,代理商超過數十間。請問這樣還有涉及綁標疑慮嗎? 有廠商檢舉某樣材料製造時程需30天,但本次工程公務單位給予發包施作時間也只有35天工作天,而且我們並不清楚公務單位給予施作時間這麼短,所以檢舉人懷疑本所圖利廠商?麻煩的就是設計階段時我們疏忽沒有先確認相關材料生產的總共時間,只有確認有超過三家廠商及多間代理商可以生產樣本樣材料。想請問這樣有違反採購法嗎? 目前這個案子也已經結案,當地居民都也正常使用了,但政風單位收到檢舉信,請技師以犯罪嫌疑人前去調查,懷疑本案涉嫌綁材料,因為政風單位認為技師與材料商交集過於頻繁,很快我想也會調我和同事過去調查,但我只是一個員工想請問,設計階段時圖面雖然是由我和其他同事一同設計過程發文也是我和其他同事執行,但技師也有參與討論設計內容並提供相關意見,且圖面繪製完成都有給技師看過檢查,也與主管機關開會審圖且通過後發包,且圖面簽證、蓋印都是技師本人!我和同事都只是領老闆薪水的員工想請問如果到時如果真的出了問題這樣員工會有連帶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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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