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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氏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0-03 | 最近登入:10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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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叫一個問題 有一個案件屬勞務案件(免押標金) 該廠商得標,並於102年11月X日簽訂合約,但有關履約保證金卻一時疏忽忘了追討,結果該廠商103年2月X日函文因契約項目施作完後會虧損,懇請求我們解除他們得標資格,但我函覆給他說因已簽約,屬有效請他依約執行,並且限7天內繳納,結果廠商函文引用請按照投標須知辦理解除契約:「如廠商放棄得標、拒不簽約或履約、具矯正金或提供擔保等情形,本部已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方式辦理...。」 本案第一期維護期程是簽約日自103年4月15日 有些問題要請教一下: 1.該廠商已經簽完約,如果如果廠商想以投標須知上來說明來解約,是否可以辦理停權並追討履約保證金 2.因歸咎廠商是否重購案件可要求賠償,如果契約沒有名的情況下 3.有沒有相關的條文可以引用 麻煩各位專業人士,有點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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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