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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綿羊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3-03 | 最近登入:107-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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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有愛心的律師您好 :        我於民國98年下半年買房,設計師9月給我的報價表是含全室水電配管,細項也很多關於配管的管路、施工費,故水電工程費以當時就40萬(不含泥作、磁磚、衛浴、廚具)。99年初完工入住。但這幾天因陽台水龍頭壞掉,請家附近的水電來換,他看我們管路間,判斷未重配管,我打電話給施工的水電,他也說沒有全室配,只有部分移位的部分有做。和當初我們的項目全室配管及很多細項不符。       我有當時報價的電子及增減項目的電子檔,最後修改日期仍為98年底及99年初,可證明不是我再重新改過的。還有一分是在yahoo信箱內可證明是設計師發給我的及日期。       我是最近才知道沒有全部重配,現已過4 年可告設計師來求償嗎 ? 告的話是以什麼法條來告呢 ?        花費您寶貴時間,真是太感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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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