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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ice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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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您好: 我想請教一下,先生於100年8月-102年2月任職於北縣某家企業,該企業於101年度申報先生的薪資所得,屬於低薪高報,這部份已有向國稅局提出申訴,並附上所得資料與薪資轉帳明細,近日電詢國稅局,該企業確實有高報所得,此外,該公司也同樣低報先生的勞健保,導致勞退金帳戶減少提撥,雖然都有去各單位舉發,但是這些單位都僅有罰則或是給予企業施以勸導,多日查詢網路都有提到,企業的這種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那是公家機關去提出告訴嗎?還是員工去提出告訴?才會讓企業有刑事上的罪則?~ 麻煩律師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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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