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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KI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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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原為週休二日,因經營調動之必要,數週調動星期六假日為正常上班日,擇日更動為休假日,皆未經過勞資會議,單方片面公告,還曾一再變更調動日期,或未公告擇日休假日,打亂出勤日期,我們皆只能默默忍受。  後來,公司因業務縮減,仍未透過勞資雙方溝通與協調,二月底預告說明資源之有效運用,以遷廠方式,三月中旬從竹北廠逐步遷至竹南廠,願意留用者,有說明合乎勞基法調動五原則的協助補貼,強調絕無資遣這兩個字,而不願留用者,則未說明。三月初因有勞工檢舉,又未透過勞資會議溝通協調,公告將辦公設備搬遷至其他廠區;勞工則變更為支援方式,三月中旬逐步分配至竹南廠繼續生產,下班時間原為17:30,公告17:30由竹南廠發車,變相延長原有17:30下班時間,願意配合者,只有交通接駁,無任何津貼;無法配合調動者則無任何政策說明。  請問我們可依公司違反哪些法令?連署讓勞工願意留用者,有協助與補助;無法調動者,給予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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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24
  公司原為週休二日,因經營調動之必要,數週調動星期六假日為正常上班日,擇日更動為休假日,皆未經過勞資會議,單方片面公告,還曾一再變更調動日期,或未公告擇日休假日,打亂出勤日期,我們皆只能默默忍受。  後來,公司因業務縮減,仍未透過勞資雙方溝通與協調,二月底預告說明資源之有效運用,以遷廠方式,三月中旬從竹北廠逐步遷至竹南廠,願意留用者,有說明合乎勞基法調動五原則的協助補貼,強調絕無資遣這兩個字,而不願留用者,則未說明。三月初因有勞工檢舉,又未透過勞資會議溝通協調,公告將辦公設備搬遷至其他廠區;勞工則變更為支援方式,三月中旬逐步分配至竹南廠繼續生產,下班時間原為17:30,公告17:30由竹南廠發 車,變相延長原有17:30下班時間,願意配合者,只有交通接駁,無任何津 貼;無法配合調動者則無任何政策說明。  請問我們可依公司違反哪些法令?連署讓勞工願意留用者,有協助與補助;無法調動者,給予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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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