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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浩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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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請問昨天收到
簡易判決處刑書
以這二條做結尾
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接下來我該做什麼~~我希望可以罰錢就好~~不想被關~~
不好意思麻煩給我指點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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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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