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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浩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6-03 | 最近登入:103-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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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請問昨天收到 簡易判決處刑書 以這二條做結尾 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接下來我該做什麼~~我希望可以罰錢就好~~不想被關~~ 不好意思麻煩給我指點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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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