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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羊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6-03 | 最近登入:103-26-03
搜尋結果:共 1 頁,4 篇文章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簡述我問題如下: 我是a公司股東.負責人是我朋友 日前我收到法院民事通知.內容是有位左先生持a公司支票.向一位周先生聲稱這是客票.左先生在支票背書之後.進而向周先生借款120餘萬.這些票最後跳票了 我詢問了a公司負責人之後.一同前往銀行查詢.. 發現支票乃是左先生之妻楊女.持a公司印鑑與文件前往銀行冒領.冒用. 所以那些支票根本不是公司所開出 試問: 一.我本身單純只為股東. 需為這等事負起清償責任嗎? 二.a公司負責人說他印鑑以遺失多年.所以是在不知情狀態之下.讓友人(楊女)拿去使用. 進而產生冒領.冒用支票之情事.. 如此那負責人需負擔何等責任? 該對楊女告以何種罪名? 三. 我與公司負責人需為周先生的債務負責嗎? 懇盼解惑   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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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26
感謝黃律師.有需求一定找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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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26
另請教黃律師 為何我會被列為公司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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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26
負責人不是我欸。民事通知把我與負責人同時列為法定代理人 當初公司聲請解散時。文件上很明確列舉負責人(董事長)為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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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