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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珊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31-03 | 最近登入:103-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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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 我們大妻被對方在送貨過程中撞傷再肇事逃逸,路人報警送往急診室,都說只有擦傷及挫傷並無大礙,住院一天,開個診斷證明休息個三天就好了,第五天我老公還是疼痛難耐,去國泰大醫院,結果診斷為骨折,我們在第四天與對方簽了和解書:內容有賠機車及醫療實支實附(感覺非常有誠意(一直說會負責不會逃避)才簽的),告訴他之後,對我們不理不睬,已經有開第一次偵訊庭了(偵訊前他還一直說他非常有誠意,會回家跟家人討論怎樣理賠),開庭後我們就跟檢察官說今天先沒有要提告,之後肇事者過了半個月一樣是不理不睬,結果由對方的理賠專員打來說,因為我們有簽和解書,所以肇事者不須理賠我們因骨折(國泰診斷須吊腕 6週,骨頭要三個月才能完全好)無法工作的薪資費用。 想請問: 1.刑事部份可以提起什麼罪,有條例嗎?(我自己要寫訴狀)  2.對方有第三責任險,卻不願意簽名讓出險的賠償我們因受傷無法工作的薪資(對方理賠專員說他不簽字,保險公司無法審核),所以決定說他一點誠意都沒有,才決定要提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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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