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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景堯 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
*我在租賃房子的時候,合約上寫的是電度1度4塊,(我合約到101年12月15日)
但是房東在前幾天傳訊息告訴我說.電度因為台電6月漲價,所以8月後每度以5元計算.
但合約上明明就寫是 :4塊/1度記算.請問我可以不用理會.還是繼續以合約上的4元作計算嗎?還是房東後來跟我要少繳的(5度電度)跟我要電費.是應該或是合法的嗎?
*房租一個月是$4500,但因為我後來11月初後就不在台灣了.我想請問.我如果提早結束合約.(但是那11/15~12/15日的房租我還是會照給他.不然後來我人也就不在台灣了)這樣有沒有違反什麼租賃上的條約?
以上,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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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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