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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6-04 | 最近登入:10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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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父親名下一棟民國61年的兩層樓加強磚造透天厝
本人於民國95年經銀行鑑價420萬,同意貸款350萬辦理修繕及增建至四樓
所有貸款由本人承擔繳納且此房屋由本人及爸爸居住
爸爸在89年也幫弟弟負擔一棟四層樓透天的頭期款
其餘部份由弟弟負擔貸款自行繳納
民國100年爸爸過世
弟弟現在要求分遺產,就是我現在翻修增建的房子
並要求以目前的市場行情的1/3金額
但本人認為應該以95年尚未翻修增建前的價值來做為遺產分割的基礎
因為這房子目前的價值是我貸款翻修增建所創造出來的
弟弟現在要求上法院辦理強制分割拍賣這房子然後他就可以拿到錢
但是卻變成我沒有房子住了
想請問處理過相關類似案件的朋友
是否能夠給我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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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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