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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發哥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7-04 | 最近登入:10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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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專業的律師: 在下住台中市.在2月接到來至桃園的警分局.要求前去做筆錄.有兩個人指認我詐騙他們的物品.而沒有付帳.重點是.我沒有到過蘆竹.原告被騙的時間.我都在上班.目前開一次庭.我提供了我的在職證明.出勤刷卡的證明.3周後要再開庭.我想請問律師們..我該為下次出庭準備哪些資料..這種子虛烏有的事件..我該請律師嗎?而這案件結束之後.我可以提出誣告.求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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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