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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寶寶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9-04 | 最近登入:10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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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女兒在學校因好心幫同學移動椅子,同學因不知道椅子已移開,突然坐下摔落地上,當時並沒有發現她有重大傷害,同學並沒有就醫,之後在今年四月提出傷害告訴,對方說事發日是在去年11月26日,而提出的驗傷證明是12月23日,說她(頸堆和坐骨受傷),我們),質疑12月23日才去醫院驗傷,能夠證明她的頸堆和坐骨受傷是因11月26日造成的嗎?發生日並沒有發現她有什麼不適,經過約一個月的時間,她是否有因為其他的原因受傷,而把罪過怪罪在我女兒身上,請問這樣的驗傷證明有效嗎?能夠成傷害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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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