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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Leo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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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阿公將房子所有權贈與我媽,但最近要依據國產法52之2申購房子下面的國有財產土地,規定是我阿公必須是建物所有人,才有資格申請購買。條文裡面亦提到,若該建物所有權已贈與他人,要以撤銷或解除該法律行為來回復所有權,才能辦理申購。請問我們要如何(去哪辦理或申請?)撤銷或解除贈與行為,才能將該建物所有權回復到我阿公那呢? 註:我媽跟我阿公沒有糾紛,雙方都想撤銷或解除該法律行為,且詢問過國有財產署,若房子所有權是以贈與或買賣的方式再回到阿公那,就無法具備申購國有土地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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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