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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Jerem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5-05 | 最近登入:11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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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直行、對方由對向左轉發生擦撞,雙方酒測結果皆正常,車禍現場我方機車已過一半路口,對方汽車位置於超過停止線且過雙黃線。因在場員警提出自己的判斷說我方責任較大,當下因緊張且害怕而與對方在派出所簽下和解書,但因賠償金額與我方實際財損金額相差甚遠,且簽和解書當下並未收到對方任何賠償金,和解書上也未註明償還期限。想請問: 1. 有沒有撤銷此和解書的可能?(對方未履約、民法738條「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2. 和解書註明了「我方放棄刑、民事告訴權」,但因告訴權屬公法上的權利,此項是否具有實質效力? 3. 和解書上未註明任何違約條款,撤銷和解書會有甚麼問題嗎? 4. 若選擇且能夠撤銷和解,那麼接下來的處理程序會是如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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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0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您必須證明有正當事由才能撤銷和解契約;若在警局和解時曾告訴警員放棄刑事告訴且記筆錄,就不 ... (恕刪) 您好在警局和解時警員未介入,且車禍時做的筆錄並未提及放棄刑事告訴,除了那份並無他份筆錄撤銷和解契約的正當事由是指?對方未履約支付賠償金這點應該是對方要提出我方收據證明已給付不是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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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