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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ㄚ佩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0-05 | 最近登入:103-14-05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請教各位大律師:我是被告 提告人是前男友  因為再調解室裡 我說了一句"不要臉的東西"告我前前後後跑了很多次法院 開了3次庭 前兩次都不起訴 最後一次法官說如果我認罪 就終結 當下我聽到可已結束了 不用再跑法院 我決定認罪罰錢了事 但前幾天又收到對方再上訴 因為不服法院判的金額太少 告訴人 覺得很受傷 所以表示 根本沒終結 還要再跑法院? 直到對方不再上訴為止? 刑事連帶民事 要求我賠償50萬元 我想請問 這種情形 我需要請律師嗎 因為告訴人一開始就有請律師 我從一開始就沒有請律師 前後已經纏鬥一年了 這算是感情糾紛 衍生到這樣 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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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