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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阿棠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2-05 | 最近登入:103-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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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您好: 我的朋友是在酒店上班,剛去上班沒多久大約2週 在上上星期的星期四時晚上和一桌客人喝酒 後來客人說要去續攤並邀約我朋友一起去 並將我朋友剩餘的上班時間買下以利一同續攤 在離開店之後坐上計程車,客人宣稱要夥同友人一同前往汽車旅館會面續攤 之後便在汽車旅館房間內喝酒,不久之後客人便將我朋友帶去別間房間 並性交得逞。   想請問律師 第一.客人第一時間並未告知要前往汽車旅館 是否屬於誘拐 第二.我朋友說她是在不願意的狀況下和客人發生性關係的,是否屬於妨礙性自主或強迫性交? 第三.當天在完事後我朋友有梳洗,但在2小時內有用棉條採集精液,但因為沒有低溫保存已經乾固了,這樣還有辦法去檢驗出來嗎?可以當證據嗎? 第四.若要對那個人提告該走哪些程序?是否會驚動到我朋友的家人?因為她不想讓家人知道她去酒店上班,請問身分可否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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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