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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大熊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4-05 | 最近登入:103-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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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三月上班途中,因為打噴嚏讓車子滑行輕微碰撞到前方客車,當下我們雙方都下車察看,雙方認為沒有傷害,所以當下各自離開,事隔一天,對方報案並檢驗車損,要求賠償一萬多(車體變形),重點是當下根本無傷痕,之後隔了一個禮拜,警察找我去做筆錄,我表示無法確定對方在發生事故後的一天當中,是否受到其它碰撞導致車損;只是事隔一年,對方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結果上了簡易庭,法官並不理會對方是否在報案之前有受過其它傷害,這部份我們雙方當下沒有簽署和解書,那我只能認賠嗎?我們當下真的都下車察看,有紀錄影像為證,雖然是我的過失,但對於全部損害都怪罪於我,這點實在難以認同,我明天下午又要再開一次庭,請問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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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1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若能證明已經當場和解不求償,就可以不用賠償。 警察那邊有道路監視器畫面,但去年我並沒有索取,現在去要還有機會拿到嗎?除此之外,沒有任何的當場和解不求償證據,只是當時在上班時間,她在我前方,所以一定要她離開我才能離開,唉...好煩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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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