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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Amber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4-05 | 最近登入:103-18-07
搜尋結果:共 1 頁,5 篇文章
最近有些投資契約 但上面有條說投資事宜有保密義務,不得公開討論 我有點想拿契約找有法律背景的人咨詢 但有這條規定? 這樣不是很不公平嗎? 如果不讓我咨詢可是對方背後都有律師團 還是說咨詢不算是違反保密義務? 因為它後面又再寫不得公開討論好像就是可以私下咨詢? 如果不讓我咨詢可是對方背後都有律師團 還是說咨詢不算是違反保密義務? 因為它後面又再寫不得公開討論好像就是可以私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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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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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6-13
律師們您好 我本來和房東簽約租期到7/30,不過因為熱水器在隔壁間,晚上其他人洗澡時會有聲音,因此想提早至六月底終止契約,本來有拿過我們簽的契約問律師,律師是說我們的契約是可以隨時終止的,只要提前告知即可,但是想說不要跟房東撕破臉,還是看能不能找到有人能在七月開始租這間房子。房東也拜託我幫忙刊登租屋資訊給學校同學,但我有在租屋資訊的貼文下方留言跟大家說在熱水器旁邊會有聲音,之後來這邊看房子的同學也沒有問我這件事,加上房東在旁邊我也不好意思說甚麼,只能說些客套話。 請問我這樣會構成不作為詐欺嗎? 主要想到: 1.我希望能找到有人繼續租七月,以便跟房東終止契約時比較順利算是不法利益嗎?因為其實我本來就可以隨時終止契約,只是想說不要跟房東鬧翻才想說幫忙貼租屋資訊在FB社團 2.不作為是要有保證人地位,我這樣算有嗎?我僅是以一個房客身分幫忙傳達租屋資訊,非仲介也無收取費用,我看過新聞有報導租凶宅的仲介和房東構成不作為詐欺,應該不會因為刊登租屋資訊在網路就有保證人地位而有告知義務吧? 3.熱水器在隔壁是一望即知,但是不確定簽約的同學有無預料到他會有聲音,這樣有算不作為詐欺的隱瞞重要資訊嗎?因為熱水器就大辣辣地放在隔壁,看屋時也有讓房客知道,實務上是否為重要資訊的判斷為何? 4.就算上述有構成,如果我主張我在FB貼文下方有留言補充熱水器有聲音這行為可以算是我盡到告知義務嗎?我是當天早上留言補充的,那位同學是當天晚上九點後才簽約,我不太確定他有沒有看到   謝謝各位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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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14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尚不構成不作為詐欺。 以上,呈請  ... (恕刪) 請問房律師,不構成的原因是上述四點中的哪一點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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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14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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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