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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ell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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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收到債權公司追討10年前的電話費7000多元,經了解發現是我爸爸冒用我的名義辦理(當時我17歲),且我爸又是以我媽媽的名字簽名門號申請表(法定代理人),而非我爸本人簽名,但我爸現已過世了。 我跟我媽完全不清楚此事,直到今天我才發現這件事,我是否可主張追溯期已過(民法127條?),我需要到警局去備案非我本人辦理門號嗎?但這樣處理是否會造成我媽媽的刑事問題,我爸簽署我媽的名字而衍生的偽造文書?還是我媽媽也要到警局去備案聲明非本人簽名?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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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