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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建羽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6-05 | 最近登入:103-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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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是今年2月底 我先描述一下車禍當時經過 我們開車 對方騎車 當時我們剛起步(20km)經過十字路口(號誌為閃紅燈) 後車輪已過半(做筆錄有說明 警察畫的圖也明顯) 對方車速過快撞上我們(號誌為閃黃燈) 因那邊沒有監視器 而對方的筆錄一開始說 不知道xN 後面翻供說 因對向車道車燈太亮...等等 與當時情況極為不符 也有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中 對方也堅持是我們的錯 這也就算了 我們願意趕快讓此事情落幕 於是對方提出賠償金額37萬元 然後我們盡量壓低 15萬 對方說可以接受 對方受傷的狀況大致為 腿骨折 最為嚴重 我主要想問的是 對方開出的賠償明細有些問題 Q1:對方有請看護 2000/天 照顧60天 但照顧人是她的姐姐 (不清楚是否有看護執照) 請問這項賠償合理嗎? Q2:對方薪資開出23000/月 6個月 需要請對方拿出薪資證明且要醫生證明嗎? Q3:現在還在申請調解的階段 若之後上法院 因為沒有證據證明是她們撞上我們的 會不會就按照路權問題來判 我知道閃紅路權小 但真的就只能這樣嗎 ?  Q4:若對方拿不出薪資證明或者執照的話 可否告對方詐欺? (到目前為止的調解過程都有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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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