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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be1026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6-05 | 最近登入:103-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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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敝人在今年跟A仲介公司買房,賣方的仲介公司為B公司,交易完成後 (已完成交屋)敝人要支付A公司服務費用        但由於買賣合約由B公司提供,敝人一時之間找不到A仲介的電話詢問,就按認知的服務費用1%支付,隔天A仲介打來告知應支付2%服務費用,敝人告知A仲介我手上並沒有任何合約書有寫到需支付2%服務費用  A仲介表示當初下斡旋金時,有請敝人簽名"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以及"斡旋金確認書",此文件卻在A仲介手上敝人告知應該將此文件給予消費者,A仲介同意可以給敝人看正本,但從結束通話到現在已經一星期了,A仲介沒有再打任何電話給敝人,今天敝人收到律師函,敝人看到非常生氣,覺得A仲介並沒有將當初講好的正本給敝人看敝人想請問,買賣合約書是和B仲介簽約(合約書完全沒有提到A仲介),雖然當初有簽約"買方給付服務承諾書",但這不是應該在合約有完成的情況下給付嗎?若敝人主張合約是由B仲介完成,是否可行?還是說A仲介現在提出"正本"給敝人看,敝人就必須支付2%服務費呢?有勞律師解答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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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16